公司工服廠證員工手冊 篇一
工服、廠牌管理
第一條 所有員工出入(含宿舍、飯堂)均需穿廠服、戴廠證,未著廠服及未戴廠證者禁入廠內(特殊情況、新員工除外),員工廠牌佩于左胸正前方;職員廠證懸掛胸前。除此之外,任何其它佩戴方式均屬違規。
第二條 廠證丟失、破損重新辦理期間員工應申請“臨時廠證”,否則按未戴廠證處理。
第三條 新員工入職滿七日后,可向公司申請發放廠服。
第四條 新員工入職時發:臨時廠證(簽到三天),滿三天后更換IC卡正式廠證。
第五條 廠證的更換與補辦
1、損壞廠證,在工資中扣除更換費10元;
2、遺失廠證時,應立即報告行政部掛失,補辦費20元從工資中扣除。
第六條 廠證僅限員工本人持有,嚴禁轉借、涂改,持證人員離職或管理要求時,應將廠證交還行政部。
第七條 忘帶廠證而又須入廠者,可將證明身份之證件存于保安處進入,24小時內憑廠證取回暫存證件。
物業工服管理制度通知 篇二
雅園物業工服管理規定
為維護**物業管理處的整體形象,提高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體現員工的精神面貌,適應工作需要,要求全體員工必須著工作服裝上崗。為明確配備標準,加強工服管理,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一、配備標準
1、凡在世紀博雅物業管理處從事物業管理工作的正式員工每人配備工作服兩套,附件若干。
2、員工制裝標準分為二個檔次:
1)第一檔:總經理、部門經理、主管、文員及一般行政人員;
2)第二檔:工程部技工及保衛部監控人員。
3、視物業管理處各部門具體情況另行確定冬、夏裝分類;制服周期為3年。
二、工服管理權限及程序
1、員工工作服裝的配備制作及洗滌、管理按以下權限和程序進行。
1)行政辦公室確定制裝標準、數量及人員名單。
2)行政辦公室根據標準、數量和不同崗位的需要與有關部門協商,確定質量及款式,并比較價格,制訂經費預算,報總經理審批。
3)行政辦公室選拔廠家量體裁衣,加工制作,并負責工裝附件的發放、管理。
4)行政辦公室負責對員工著裝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2、員工工服需限期洗滌,保持整潔,工服洗滌除制服外由個人負責。
3、員工應妥善保管和愛護工裝,上崗一律按規定著裝,下班后工裝不得穿出小區外。如有丟失和非正常損壞由員工本人照價賠償。
4、員工離職,工裝必須交還行政辦公室;工裝主服可按服裝的新舊程度折價處理:
半年以上按70%折舊;
一年以上按50%折舊;
二年以上按20%折舊。
三、本暫行規定解釋權屬行政辦公室。
企業員工工服規章制度 篇三
一、總則
員工工服和工號牌是本公司向各工作崗位提供的工作服裝。為樹立和保持公司良好的公眾形象,進一步規范化管理,提高公司整體形象及員工素質,由公司統一為員工訂制工服,并制定本規章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規章制度適用于本公司的全體員工。
三、工作時間著裝及儀表要求
1、、穿著工作服即代表公司之形象,所有員工必須按照公司規定著裝,保持工服的干凈、整潔,保持良好的精神風貌,樹立良好的公司形象,如有臟亂、破損等情況一經發現應根據規定予以處罰;
2、工作時間須注意儀容儀表,穿著整潔、得體、大方;
3、工作裝應經常換洗,不得出現掉扣、錯扣、脫線現象;
4、工作時間必須佩戴公司統一發放的工號牌;
5、工服樣式、工號牌為公司統一制定,各部門、各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更改,違規者一經發現將視情節予以處罰。
四、工服的發放
人事部負責公司工作服和工號牌的統一發放管理工作,辦理員工工服領用手續,包括押金或身份證的抵押、領用核簽、檢查考核等工作,員工領用時在確認相關信息后在工服發放登記表上登記簽字。
五、員工工服的管理
1、員工入職后領取工服及工號牌;
2、員工所領取的工服和工號牌要注意愛護、保管,應盡量減少工作服在非工作時間的損耗,不得任意修改、損壞或者將各種顏色灑于工服上,如果違反此管理制度,員工必須要承擔工服制作的所有費用并且需要再購買新工服
3、員工因工作原因發生意外導致工服和工號牌損壞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換發時,由本人填寫申請表,寫明情況,經部門領導核實后,準予換發;如因個人原因,造成工服或工號牌丟失、失竊或未到期破損,須按要求提前換發,并由本人補繳相應的費用;
4、員工不得擅自修改工服式樣;
5、工服或工號牌丟失者,按原價格賠償;
6、員工的工服和工號牌不得借給其他人使用,如果因為借給他人使用,造成的損壞需要個人承擔費用并且要給予罰款處理;
7、工作服應保持整潔,如有污損,員工應自費進行清洗或修補;
8、部門負責人負責對以上行為進行不定期抽查,對不按規定著裝及佩戴工號牌者,每發現1次予以30元的處罰,并計入當月績效考核;
9、主管上級有指導與監督員工穿用工作服和工號牌的責任。
10、員工離職時應將其工作服事先洗干凈疊好和工號牌一起交還;員工離職時必須退還工作服及所有配件,如有遺失、損壞照價或折價賠償。
五、處罰措施
1、員工未按要求穿著工作服,按照公司相關規定進行處罰30元/次;
2、員工人為損壞、丟失工作服(洗滌、保存方法不當),按工作服制作費2倍進行賠償處罰;
3、員工穿著工作服和儀容儀表的情況,將作為個人績效考核的依據之一。
酒店員工工服管理制度 篇四
為了加強酒店工裝管理工作,確保酒店員工按規定要求著裝上崗,以整潔的儀表儀容為賓客提供優質服務,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根據標準化要求,經董事會研究決定,特制定本工裝管理制度。
一、工裝配裝
1、當員工新入職或調崗時,由員工本人,持《員工服裝收據》到倉庫按配裝標準領取工裝及配裝用品,并辦理登記手續,若無合體的備用工裝時,由庫房報財務室,經總經理批準后方可通知廠家制作。
2、工裝的配用品由部門經理統計人員名單及配用品數量,部門經理簽字后上報總辦,經總經理批準后,由倉庫申購,部門經理到倉庫領取并發放給員工。
3、外購工裝在交用時,員工穿著不合體的由供貨單位負責修改,員工領用后無特殊情況,一般不予修改。凡私自對工服進行修改屬違紀行為,應由當事人予以賠償。
二、員工工裝折舊費計算的時間標準
1.工裝的制裝式樣,選料,定價均經酒店董事會審定,由財務室具體實施。 人員變動,調出,辭職,開除者的工裝管理規定
①工裝外套的使用年限為2年。從購置新的工裝之日算起:員工做滿年限小于等于1年扣除折舊費100%;做滿一年不滿2年扣除折舊費50%;做滿2年后不再扣除折舊費。
②員工辭職,除名或開除,配發工裝一律交回庫房,由倉管驗收合格后,在《員工離職登記表》及《工服抵押金收據》上簽字,方可辦理有關手續。如員工離職未交還者,應按原價賠償。
三、工裝報損處理
1、領取的新工裝在一年內無法使用的,按原價格50%賠償。
2、工裝丟失者,按原價格賠償。
其余未盡事宜由倉管根據工裝破損原因,程度等情況上報酒店部門經理酌情處理。
四、員工上班,必須按規定統一著裝。未按規定著裝者,一經發現罰部門經理20元/人次。
五、各部門經理應對員工工裝穿著進行檢查,監督,對衣著不整,穿臟漬工裝上崗,影響酒店形象等行為的員工按酒店有規定進行處罰。
六、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補充采購工服申請書精選 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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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對公司工作服訂制問題作如下分析報告:
一、公司行政人員現有人數65人:其中行政部27人、財務部11人、
銷售部17人、技術部10人。
二、服裝訂制
方案一、職業西服,按現有人數訂制夏裝和冬裝,平均每套預算為400元左右,65人_400.00元_2套(夏、冬)=520_.00元/年。方案二、職業西服+廠服,主管以上級別、市場部人員以及前臺接待著職業西服,普通行政人員著廠服,預算價:35_人(主管以上級別、市場部人員)_400.00元_2套=28000.00元;30人_80_2=4800.00元;總計32800.00元。
三、方案一、二,都是在人員配置沒有滿編的預算,人員滿編預算金額
遞增。
四、采購建議以本土服裝供應或者制造商上為主,快捷、上門量制數據
相對準確。
五、服裝管理辦法見附件。
妥否?請批示!
二O_年三月二日
工服申請書怎么寫 篇六
公司領導:
隨著公司規模不斷壯大,員工隊伍日益增加,為規范管理,統一員工著裝,提升企業形象。經行政管理部統計現有員工需要購置冬裝工作服總人數為21人。
在行政管理部與市場上幾家服裝廠商咨詢和多次商談后,經比較后認為南京市鼓樓區***服飾店質量可靠、價格合理。經商議:今年冬裝材料為羊絨材料,男款煙灰色700元/件,女款黑色價格為550元/件。預算經費總計為:12500元。共計20人(其中樣衣經費為:1250元)。
妥否,請領導批示!
行政管理部
20**年*月*日
酒店員工工服管理制度 篇七
一、制服發放的范圍
每位正式員工,酒店將按員工具體工作崗位提供制服(含鞋襪、工作帽、頭 花、領帶、圍裙等)。且要必須按酒店規定統一著裝并佩帶工號牌。
二、制服發放時間
1、員工入職之日起予發放;
2、員工發生調動之日起予以發放。
三、制服的。發放
新員工由人力資源部開具《員工制服發放單》(附)上注明其部門,具體崗 位及發放的數量等去工服房領到,財務部按工作服的價格分兩次工工資內扣除工作服押金(各崗位押金標準附明細表),員工離店時,須辦理歸還手續,交回工作服退還全部押金。
四、服裝的采購和制作
員工服裝歸口財務部統一采購和制作。每人配備夏裝、冬裝各兩套,換裝時 間每年夏裝為6月1日至9月30日,冬裝為10月1日至下年5月31日。
五、服裝的清洗及換洗原則
為確保服裝的干凈、整潔,員工服裝定期清洗,一般情況下一套由員工穿著,另一套由工服房保管,以備調換。換洗須遵循“以一換一,以臟換凈”的原則。
六、制服及鞋襪的保管及發放賠償原則:
1、員工須妥善保管制作,愛惜制服,保持制服的清潔。如有破損、脫線、紐扣脫落等現象應立即交工服房修補。
2、下班后,員工須將制服存放于更衣柜內,不可擅自把制服穿離酒店,特殊情況除外。
3、員工離職時,須將領用的制服歸還工服房并辦理手續。
4、制服遺失或經判定是蓄意破壞除依據規定懲處并依下列規定賠償:
1)制服領用90天內,全額(含料費)賠償;
2)制服領用91天至180天以內者,賠償二分之一;
3)制服領用181天至365天以內者,賠償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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