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保密協議 篇一
甲方:
乙方:
鑒于貴我雙方正在就進行項目商務會談或合作,需要取(www.huzhidao.com)得及獲取我方提供的相關業務和技術資料,為此,乙方本著商業誠信與業務保密的原則,乙方自愿簽訂本協議書。
第一條保密資料的定義
我方披露給乙方的明確標注或指明是保密資料的相關業務和技術方面的書面或其它形式的資料和信息(包含語言、文字、聲音、影像、策劃思路、營銷方式、操作模式、商業模式、盈利模式等非文字可記錄的),但不包括下述資料和信息:
(一)已經或將公布于眾的資料,但不包括雙方或其代表違反本協議規定未經授權所披露的;
(二)在任何一方向接受方披露前已為該方知悉的非保密性資料;
(三)任何一方提供的非保密資料,接受方在披露這些資料前不知此資料提供者(第三方)已經與本協議下的非保密資料提供方訂立過有約束力的保密協議,且接受方有理由認為資料披露者未被禁止向接受方提供該資料。
第二條雙方責任
(一)雙方互為保密資料的提供方和接受方,負有保密義務,承擔保密責任。
(二)乙方未經我方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包括新聞界人士)公開和披露任何保密資料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保密資料。雙方也須促使各自代表不向第三方(包括新聞界人士)公開或披露任何保密資料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保密資料。除非披露、公開或利用保密資料是雙方從事或開展合作項目工作在通常情況下應承擔的義務(包括雙方今后依法律或合同應承擔的義務)適當所需的。
(三)雙方均須把保密資料的接觸范圍嚴格限制在因本協議規定目的而需接觸保密資料的各自負責任的代表的范圍內。
(四)除經過雙方書面同意而必要進行披露外,任何一方不得將含有對方或其代表披露的保密資料復印或復制或者有意無意地提供給他人。
(五)如果合作項目不再繼續進行或乙方因故退出此項目,應在五個工作日內銷毀或向我方返還其占有的或控制的全部保密資料以及包含或體現了保密資料的全部文件和其它材料并連同全部副本。
(六)甲乙雙方將以并應促使各自的代表以不低于其對自己擁有的類似資料的照料程度來對待對方向其披露的保密資料,但在任何情況下,對保密資料的照料都不能低于合理程度。
第三條知識產權
(一)我方對乙方或其代表披露保密資料并不構成向乙方或乙方的代表的轉讓或授予另一方對其商業秘密、商標、專利、技術秘密或任何其它知識產權擁有的權益,也不構成向乙方或乙方代表轉讓或向乙方或乙方代表授予該方受第三方許可使用的商業秘密、商標、專利、技術秘密或任何其他知識產權的有關權益。
(二)項目所有商業模式、盈利模式、操作模式與文字、影像等營銷推廣策劃方案均屬知識產權保護范圍,為我方所有,乙方(含其公司員工)不得抄襲模仿或告知其他無關第三人。
第四條違約責任
(一)如乙方違反本協議內容,泄露我方商業經營內容,并對我方造成重大商業經營損失的,我方有權要求賠償全部經濟損失,如未對我方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我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人民幣壹佰萬元(¥1000000.00)的違約金。
(二)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對因本協議或本協議各方的權利和義務而發生的或與之有關的任何事項和爭議、訴訟或程序,本協議雙方不可撤銷地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的管轄。
第五條協議有效期
本協議有效期為叁年,自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競業限制協議書 篇二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 (勞動者):
身 份 證 號:
鑒于乙方從事職務對甲方具有重要影響并知悉甲方商業秘密,故為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自愿和誠信的原則,經協商一致,達成下列協議,雙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義務
1、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在職期間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生產、經營與企業同類的產品,甲方生產、銷售的主要產品包括:
(1)
(2)
(3)
2、無論甲、乙雙方因何原因解除、終止勞動關系,乙方自離職后二年內不得在與企業有競爭關系的單位就職,與甲方有競爭關系的其他單位主要包括:
(1)
(2)
(3)
3、無論甲、乙雙方因何原因解除、終止勞動關系,乙方自離職后二年內不得自己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不得從事與企業商業秘密有關的產品的生產、銷售。
二、甲方義務
甲、乙雙方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甲方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應按月向乙方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標準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三、違約責任
乙方不履行規定的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并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為甲、乙雙方終止勞動關系前十二個月工資收入的十倍。同時,乙方因違約行為所獲得的收益應當向甲方退還;
四、爭議解決
因本協議引起的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則提交至企業住所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
五、合同效力
1、本合同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修改,必須采用雙方同意的書面形式;
2、雙方確認,已經仔細審閱過合同的內容,并完全了解合同各條款的法律含義。
甲方(章): 員工(簽字):
簽訂時間:
競業限制協議書 篇三
甲方(員工):
乙方(企業):
鑒于:
1、甲方已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與乙方簽訂《勞動合同》(《雇傭合同》),乙方聘請甲方擔任工作;
2、甲方在擔任乙方工作期間,將可能知悉或使用乙方的商業秘密,也可能因履行職務而產生發明
創造、作品、計算機軟件、技術秘密或其他商業秘密信息;
3、甲方充分意識到,乙方的商業秘密,包括甲方因履行職務而產生的知識產權等均屬乙方之財產,該商業
秘密的對外泄露、被第三人非法使用等將造成乙方重大經濟損失;
4、甲方在乙方任職,將獲得乙方支付相應報酬,有義務保守乙方之商業秘密。
經友好協商,甲乙雙方就甲方在任職期間及離職以后保守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訂定下列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章商業秘密的范圍
第一條乙方的商業秘密,包括乙方原有的商業秘密及甲方因履行職務而產生發明創造、作品、計算機軟件、技術秘密或其他商業秘密信息;
第二條乙方的商業秘密,主要指如下內容:
1、經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戶名單、推廣計劃、培訓資料、業務報表或數據、財務資料、員工結構、薪資結構、合作渠道、推廣關鍵詞等等。
2、技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術方案、頁面設計、公司網站運營信息或方法、操作流程、技術指標、計算機軟件、數據庫、研究開發記錄、技術報告、檢測報告、實驗數據、試驗結果、操作手冊、技術文檔、后臺賬戶信息、相關的函電等等。
3、如果乙方以口頭形式向甲方提供了信息,則乙方應在該信息發送后15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三條上述經營和技術信息,無論乙方是否采取保密措施,均不影響其商業秘密的構成。
第二章任職期間的保密
第四條甲方在乙方任職期間,必須遵守乙方規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規章、制度,履行與其工作崗位相應的保密職責。
第五條乙方的保密規章、制度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之處,甲方亦應本著謹慎、誠實的態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維護其于任職期間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屬于乙方或者雖屬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諾有保密義務的商業秘密,以保持其機密性。
第六條除了履行職務的需要之外,甲方承諾,未經乙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發布、出版、傳授、轉讓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規定不得知悉該項秘密的乙方其他職員)知悉屬于乙方或者雖屬于他人但乙方承諾有保密義務的商業秘密,也不得在履行職務之外使用這些商業秘密。
第三章辦理離職期間的保密
第七條甲方應當于離職時,或者于乙方提出請求時,返還全部屬于乙方的財物,包括記載著乙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載體。
但當記錄著秘密信息的載體是由甲方自備的,且秘密信息可以從載體上消除或復制出來時,可以由乙方將秘密信息復制到乙方享有所有權的其他載體上,并把原載體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種情況甲方無須將載體返還,乙方也無須給予甲方經濟補償。
第八條雇傭合同到期或任一方提出解除雇傭合同,雙方選擇按下列規定之一處理保密事務:
一、在雇傭合同到期前或提出解除雇傭合同后6個月,調整甲方工作崗位,變更雇傭合同的內容;
二、在解除雇傭合同后2年之內,甲方不得為自己或他人經營與乙方相同或同類的業務。
第四章離職后的保密
第九條雙方同意,甲方離職之后仍對其在乙方任職期間接觸、知悉的屬于乙方或者雖屬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諾有保密義務的商業秘密,承擔如同任職期間一樣的保密義務和不擅自使用有關秘密信息的義務,而無論甲方因何種原因離職。
甲方離職后承擔保密義務的期限直至乙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實際上已經公開。
甲方認可,乙方在支付甲方的工資報酬時,已考慮了甲方離職后需要承擔的保密義務,故而無須在甲方離職時另外支付保密費。
第十條按本合同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離職的甲方,在離職后2年內不得在與乙方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提供同類服務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內擔任任何職務,包括股東、合伙人、董事、監事、經理、職員、代理人、顧問等等,也不得自己生產與乙方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第五章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甲方如違反本合同任一條款,應當一次性向乙方支付違約金5,000元;無論違約金給付與否,乙方均有權不經預告立即解除與甲方的聘用關系。
第十二條甲方的違約行為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當賠償乙方的損失。違約金不能代替賠償損失,但可以從損失額中抵扣。
第二十三條因本合同而引起的糾紛,如果協商解決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機構提起仲裁。如提起訴訟,雙方同意選擇乙方注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作為雙方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
上述約定不影響乙方請求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對侵權行為進行行政處理。
甲方:
乙方:
離職后的競業限制 篇四
1.離職后的競業限制期間內,乙方不得從事競業行為。
2.離職后競業限制期間:自乙方離職之日起 24 個月 。但是甲方在乙方離職之日前(含當日),甲方有權書面通知乙方縮短直至取消競業限制義務。
3.競業限制補償(每月):乙方離職前12個月內的月平均工資的 30 %。
(1)月平均工資時:以乙方實發工資收入為準。與股權激勵相關的分紅、期權、股權等不計算在內。
(2)發放時間:按月發放,最晚不超過下月20日。
4.特別要求:
(1)如甲方提出要求,則乙方應在一周內通過電子郵件或其它書面形式向甲方說明當下的工作單位與工作情況。
(2)乙方如新入職、變化工作單位、自己創業等,應在一周內主動通過電子郵件或其它書面形式向甲方說明當下的工作單位與工作情況。
5.特別說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可通知乙方暫停支付競業限制補償:
(1)乙方從事競業行為時;
(2)乙方未按本協議要求說明當下工作情況時;
(3)甲方有證據證明乙方有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情形時。
此種情形下,乙方仍應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在上述情形消失或乙方證明并未違反競業限制義務后,甲方應在一個月內補發競業限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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