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日常管理制度 篇一
一、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提高公司的接待管理水平,促進接待工作的規范化,更好地反映我公司精神面貌,增進各級領導和兄弟單位的支持和合作,達到增進友誼、交流信息、有效改善企業外部環境,樹立良好企業形象的目的,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二、接待工作的主要任務
第二條安排上級部門、兄弟單位、友鄰部門和基層單位領導來公司人員的吃、住、行。
第三條安排重要來賓的檢查、考察、調研等活動。
第四條協助辦理公司大型會議的會務工作。
第五條協助開展公共關系工作,協調好公司的外部環境。
三、接待工作的基本原則
第六條堅持為提高企業發展和經濟效益服務的原則,強化公關意識,增強接待工作深度,宣傳企業形象,提高公司聲譽,并廣泛獲取信息。
第七條接待工作要堅持規范化、標準化,符合禮儀要求,按制度和程序辦事,克服隨意性;既要嚴格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廉政建設的規定,又要增加兄弟單位之間的感情,同時也要完成領導交辦的工作任務。
第八條接待安排應根據來賓的身份和任務,安排不同領導的接待,確定相應人員的陪同;既要熱情周到、也要講節約,量力而出,反對鋪張浪費。
第九條堅持辦公室歸口管理與對口部門接待相結合的原則。辦公室負責接待工作的統一管理,辦理重要接待事務;對涉及較強業務性的接待事務,應由有關項目部牽頭對口接待,辦公室配合。
第十條接待工作中應自尊自重,本著尊敬來賓的原則,搞好服務,不允許發生有損我所形象的事件。
四、接待工作的的程序與規定:
第十一條日常接待工作的規范:
1、接打電話時,要使用文明語言如"您好"、"請問貴姓"、"您找哪位"、"請稍候"、"謝謝"等等之類的禮貌用語。
2、在打電話前要準備好記錄用紙、筆或其它所需要的文件、資料,不能等電話接通后,去找所需要的東西而對方拿著聽筒等候。
3、當客人來訪時,應熱情迎接,主動引客人到辦公室或接待室交談。忌讓客人長久等候無人過問。如本人有事離開辦公室時,應將辦公桌上的文件、資料安放好,以免泄密或丟失。
4、宴請客人時,應根據宴請的性質和規模不同,分為工作餐、聚餐、宴會;根據來賓的身份,確定不同的人坐陪。
第十二條一般性接待工作的程序:
1、接待前的準備工作
1)、對來賓的基本情況做到心中有數。
2)、制定和落實接待計劃。
3)、做好接待前的細節工作。
2、接待中的服務工作
1)、安排專人迎接來賓。
2)、妥善安排來賓的生活。
3)、商訂活動日程。
4)、安排公司領導看望來賓。
5)、精心組織好活動。
6)、安排宴請和瀏覽。
7)、為客人訂購返程車船或飛機票。
3、接待后的工作
1)誠懇地向來賓征求接待工作的意見,并詢問有什么需要接待人員辦理的事情。
2)把已經訂好的返程車(船、飛機)票送到客人手中,并商量離開招待所或賓館的具體時間。
3)安排送客車輛,如有必要還應安排公司領導為客人送行。
五、接待工作的有關要求
每十三條根據領導意圖及客人的需求,掌握接待工作的規律,做到目標明確,思路清晰,計劃周密,主次分明,機動靈活,以高度的事業心和責任感,發揚嚴細作風,扎實做好工作。
每十四條嚴格執行規定和標準,堅持請示報告制度,在授權范圍以外個人不得擅自作任何決定和承諾。未經同意私自安排的宴請等接待費用,一律不予簽字報銷。
每十五條著裝整潔大方,舉止談吐文明禮貌,服務熱情、周到、耐心,保持良好的精神風貌,從各方面體現恩湃公司的良好形象。
每十六條辦公室接待管理人員要不斷加強學習和培訓,熟悉接待服務管理知識,掌握公共禮儀規范,了解公司的基本情況以及本省的政治、經濟、人文、地理、風俗民情和風景名勝的一般知識,并具備必需的應變能力和語言表達能力。
六、附則
第十七條本管理辦法經總經理辦公會討論通過,自頒布之日起開始實施。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辦公室負責解釋。
保險公司日常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司全面管理工作,使日常行政辦公管理向科學化、系統化、網絡化高水平發展。達到各項管理工作以人為本,著力推進"三個轉變",一是推進轉變管理思維和管理理念的轉變。二是推進個別被動管理向全面主動管理轉變。三是推進由粗放式管理向轉細化管理轉變。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全面實現公司規劃目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對公司辦公室日常行政辦公管理的任務,權利和責任進行了規范和細化,從而不斷改進和完善提高綜合部門的管理水平。真正起到參謀助手、組織協調、服務保障三大職能作用。
第三條辦公室人員要倡導六種良好風氣。
1、勤奮學習、學以致用的濃厚風氣。
2、自覺探索、開拓創新的濃厚風氣。
3、雷厲風行、爭創一流的濃厚風氣。
4、嚴謹細致、埋頭苦干的濃厚風氣。
5、嚴守規矩、極端負責的濃厚風氣。
6、甘于奉獻、干凈干事的濃厚風氣。
第二章辦公室日常行政辦公管理的任務、權利
第四條根據辦公室在日常行政辦公管理工作中應具備的三大職能作用、結合我公司已經制定出臺的原有規章制度、對辦公室的管理任務、權利在本制度中進行細化和明確。
第五條辦公室人員在當好領導參謀助手方面,應做好以下工作:
1、做好上傳下達、下情上報工作。因此要經常學習和掌握國家政策和上級指示,行業發展動向,結合我公司的特點,及時向公司領導提出有利于公司發展的合理化建議,供領導決策和指揮工作時參考。對于公司決定和安排的工作事項,要及時傳達給各部門及下屬單位貫徹、執行。并要把執行過程中的意見和結果進行分析、評判,再及時的反饋給領導及有關部門。把領導新的決策再傳遞到各部門及下屬單位,做到上、下級溝通、互動。
2、嚴格執行公司《關于會議制度的規定》組織安排好各種會議,作好會議紀錄,對會議布置的工作,按時對承辦人檢查、落實。要把承辦結果及時向領導匯報,做到心中有數。
3、認真落實公司制定的《新員工試用制度》和《員工甄選聘用管理辦法》以公正、客觀、實效的原則,幫助公司把好用人關。對到公司工作的新員工,要建立個人檔案,試用期間要經常了解思想、工作、學習、身體等各方面的情況,并要征求新員工所在部門、單位的意見,拿出綜合意見向公司總經理提出到期后是否轉正的意見。因公司發展需要公司定向招聘人員,由辦公室按照公司制定的辦法,對其辦理手續,并要介紹公司簡況,學習公司各項規章制度,與公司融為一體。
第六條辦公室在組織協調方面,應完成以下任務。
1、根據公司制定的《員工守則》要在全體新、老員工中進行宣傳、學習、示范,使全體員工認識到,這不僅僅是公司從企業文化角度建立的規章制度,也是社會文明發展的需要。要把公司要求去做變成全體員工的自覺行動。有一個好的團隊、才能不斷對外提升公司對外形象。
2、根據公司制定的《考勤制度管理規范》處理好員工勞逸結合、按勞取酬、突出貢獻的原則。始終鼓勵能夠模范帶頭遵守公司規章制度的員工,教育幫助、處罰個別員工無組織、無紀律的歪風斜氣。在公司氛圍內樹立一個良好的自然風氣。培養出一支思想過硬、紀律嚴明、作風正派、能夠吃苦耐勞善打硬仗的員工隊伍。
3、量化考核是辦公室的重要工作之一。根據公司制定的《量化考核辦法》,要把考勤、工作紀律、衛生狀況信息反饋這四部分,作為公司對員工進行量化考核的一個主要方面,結合公司新制定的績效考核暫行辦法,從而評價出每位員工的個人素質和綜合業績。
4、公司以人為本制定的《員工休假制度》是公司為增加員工福利和凝聚力的一項利民措施。辦公室要按照制定的標準和范圍進行實施。
5、根據公司業務需要,公司制定的《出差管理制度》有涉及到辦公室該辦理手續和把關的地方,一定要堅持原則,實事求是的辦理。
6、公文的收、發、存是辦公室例行工作的主要組成部分,根據公司制定的《公文處理準則》,辦公室對上級來文要及時呈報給公司領導,公司對外發文要及時辦理、公司內部文件、通知等要及時傳遞或下發到位。充分體現公司的工作作風和工作效率。辦公室要搜集各種公文的承辦結果。要按規定立卷、歸檔、備查。
第七條辦公室在服務保障方面應完成以下任務
1、保持公司文件資料的齊全完整,是公司管理工作的主要組成部分,公司對外不公開的文件資料,屬公司的商業秘密,有些重要資料屬公司無形資產。辦公室要嚴格按照公司制定的《檔案管理辦法》進行傳遞和設檔管理。
2、辦公用品的合理節約使用,關系到公司管理費的節、超,辦公室應根據公司制定的《辦公用品管理規定》進行管理。對于一次性消耗的用品如:紙張、筆墨要節約使用,對辦公用具要登記造冊,分解到使用人保管、使用,要明確其責任。
3、公司因工作需要配備的計算機屬公司的固定資產,辦公室應根據公司制定的《計算機管理辦法》對違反規定的人員給予處罰。
4、公司配備的車輛主要為經營、生產及辦理業務使用。辦公室應按照公司制定的《車輛使用管理規定》嚴格管理。
5、公司電話是為方便與外界聯系、溝通、開展業務使用,辦公室應按照公司制定的《電話管理規定》監督使用和管理。
第三章獎、罰規定
第八條為了嚴格對制度的執行,做到工作有標準,有要求、有布置、有檢查、有落實、有評判結果。公司對辦公室在日常行政辦公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和質量要進行考評。通過獎、罰措施,增強責任人的工作責任心,使公司各項工作管理精細化。
第九條辦公室要定期對于落實、執行公司制度情況進行自檢,將自檢結果報公司總經理,由總經理組織有關部門及資深管理者參加進行評判。
第十條獎、罰的辦法:按照本制度對辦公室的工作從參謀助手,組織協調,服務保障三大職能方面,分條、分項評定。每一項都劃分為"優""良""中""低""差"三個檔次,暫定每半年綜合考評一次。
第十一條本制度主要考評內容分為三個方面共十四項細目,考評記分,獎罰標準執行公司《行管人員的績效考核暫行辦法》。
第十二條本制度自二OO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保險代理管理規定 篇三
第一條
為了規范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經營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批準。
總則
未經中國保監會批準,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營或者變相經營保險代理業務。
第三條
中國保監會根據《保險法》和國務院授權,對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履行監管職責。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在中國保監會授權范圍內行使職權。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保險代理機構是指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經中國保監會批準取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根據保險公司的委托,向保險公司收取保險代理手續費,在保險公司授權的范圍內專門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本規定所稱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是指由保險代理機構設立、在其授權范圍內經營保險代理業務的分公司和營業部。
第五條
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遵循自愿、誠實信用和公平競爭的原則。
第六條
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依據本規定如實向中國保監會提交有關材料,反映真實情況,并對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七條
保險代理機構可以采取下列組織形式:
(一)合伙企業;
(二)有限責任公司;
(三)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條
設立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達到本規定的最低金額;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符合法律規定;
(三)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四)持有《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的員工人數在2人以上,并不得低于員工總數的二分之一;
(五)具備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固定的、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
(七)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計算機軟硬件設施;
(八)至少取得一家保險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書。
第九條
保險代理機構以合伙企業或者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的,其注冊資本或者出資不得少于人民幣50萬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其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1000萬元。
第十條
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投資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成為保險代理機構的發起人、股東或者合伙人。
保險公司員工投資保險代理機構的,應當告知所在保險公司。
第十一條
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代理”字樣,且其字號不得與現有的保險中介機構相同。
第十二條
申請設立保險代理機構,全體股東、全體發起人或者全體合伙人應當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中國保監會辦理申請事宜。
第十三條
申請設立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兩份:
(一)全體股東、全體發起人或者全體合伙人簽署的《保險代理機構設立申請表》;
(二)《保險代理機構設立申請委托書》;
(三)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
(四)自然人股東、發起人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和簡歷,非自然人股東、發起人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及加蓋財務印章的最近1年財務報表;
(五)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資本金入賬原始憑證復印件;
(六)可行性報告,包括市場情況分析、近3年的業務發展計劃等;
(七)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八)內部管理制度,包括組織框架、決策程序、業務、財務和人事制度等;
(九)本機構業務服務標準;
(十)擬任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申請材料,業務人員的《資格證書》復印件;
(十一)保險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書;
(十二)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證明文件;
(十三)計算機軟硬件配備情況說明。
第十四條
中國保監會收到申請材料后,可以召集投資人進行投資風險提示,就申請設立事宜進行談話,詢問、了解擬設機構的市場發展戰略、業務發展計劃、內控制度建設等有關事項。
第十五條
保險代理機構設立1年內,可以設立3家保險代理分支機構。申請設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前1年內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二)內控制度健全;
(三)擬任主要負責人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四)現有的。保險代理分支機構運轉正常;
(五)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達到本規定的要求。
第十六條
保險代理機構以本規定要求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或者出資最低限額設立的,可以設立3家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此外,每申請增設一家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應當至少增加注冊資本或者出資人民幣20萬元。
申請設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時,保險代理機構注冊資本或者出資已達到前款規定的增資后額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應的注冊資本或者出資。
保險代理機構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達到人民幣200萬元的,設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不需要增加注冊資本或者出資。
第十七條
保險代理機構申請設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兩份:
(一)《保險代理機構分支機構設立申請表》;
(二)董事會或者全體合伙人關于設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的決議;
(三)擬設保險代理分支機構內部管理框架;
(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保險代理機構上一會計年度的審計報告;
(五)保險代理機構前1年內接受保險監管、工商、稅務等部門監督檢查情況的說明及有關附件;
(六)保險代理機構前2年內履行保險代理合同情況的說明;
(七)擬任主要負責人的任職資格申請材料;
(八)經營場所證明文件;
(九)計算機軟硬件配備情況說明。
需要增加注冊資本或者出資的,還應當提交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資本金入賬原始憑證復印件。
第十八條
中國保監會應當依法對設立保險代理機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的申請進行審查,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組織現場驗收。
第十九條
中國保監會作出批準設立保險代理機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許可證。
申請人收到許可證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開業。
折疊第二十條
依法設立的保險代理機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應當自開業之日起10日內在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條
保險代理機構應當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
保險代理機構繳存保證金的,應當自辦理工商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按注冊資本或者出資的20%繳存。
保險代理機構增加注冊資本或者出資的,應當相應增加保證金數額。
第二十二條
保險代理機構的保證金應當以銀行存款形式或者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其他形式繳存。
保證金以銀行存款形式繳存的,應當專戶存儲到全國性商業銀行。保證金存款協議中應當約定:”未經中國保監會書面批準,保險代理機構不得擅自動用或者處置保證金。銀行未盡審查義務的,應當在被動用保證金額度內對保險代理機構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三條
保險代理機構應當自保證金專戶存儲到商業銀行之日起10日內,將保證金存款協議復印件報送中國保監會。
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國保監會報送有關上年度本機構保證金管理情況的專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 保險代理機構不得動用保證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注冊資本或者出資減少的;
(二)依照本規定進入清算程序的。
第二十五條
保險代理機構因減少注冊資本或者出資申請動用保證金的,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有關減少注冊資本或者出資的工商變更登記證明材料。
第二十六條
保險代理機構依照本規定進入清算程序,申請動用保證金的,應當由清算組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清算方案;
(三)被代理保險公司出具的收回各種單證等材料的證明;
(四)許可證原件。
保險代理機構解散的,還應當提交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全體合伙人關于解散、清算事項的決議;保險代理機構被依法宣告破產的,還應當提交相關文件。
第二十七條
許可證應當置于經營場所顯著位置。
第二十八條
保險代理機構的許可證有效期為2年,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中國保監會申請換發。保險代理機構申請換發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許可證原件;
(三)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會計年度的審計報告;
(四)申請前1個月末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
(五)前2年內本機構遵守保險監管法律法規情況的說明;
(六)前2年內本機構接受保險監管、工商、稅務等部門監督檢查情況的說明及有關附件;
(七)前2年內本機構接受保險行業組織監督情況的說明;
(八)前2年內本機構履行保險代理合同情況的說明。
第二十九條
保險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不予換發許可證:
(一)申請換發許可證前連續6個月沒有開展業務的;
(二)內部管理混亂,無法正常經營的;
(三)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不符合本規定條件的;
(四)未按規定繳納監管費的。
第三十條
保險代理機構申請換發許可證的,中國保監會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對保險代理機構前2年的經營情況進行全面審查和綜合評價,并作出是否批準換發許可證的決定。決定不予換發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十一條
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許可證。
第二節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二條
保險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報中國保監會批準:
(一)變更注冊資本或者出資的;
(二)變更組織形式的。
第三十三條
保險代理機構變更注冊資本或者出資,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一式兩份:
(一)《保險代理機構變更事項申請表》;
(二)股東大會、股東會或者全體合伙人決議;
(三)新增自然人股東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和簡歷,新增非自然人股東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及加蓋單位財務印章的最近1年財務報表;
(四)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
(六)減少注冊資本或者出資的,應當提交已經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的證明;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條
保險代理機構申請變更組織形式,應當滿足新組織形式的設立條件,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一式兩份:
(一)《保險代理機構變更事項申請表》;
(二)股東大會、股東會或者全體合伙人決議;
(三)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
(四)實施方案;
(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條
中國保監會應當自受理保險代理機構變更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六條
保險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作出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
(一)名稱變更的;
(二)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的;
(三)股東或者出資人變更的;
(四)發起人、股東或者出資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
第三十七條
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作出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
(一)名稱變更的;
(二)經營場所變更的。
第三十八條
保險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有關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并將有關決議或者決定、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報送中國保監會:
(一)變更股權結構或者出資比例的;
(二)修改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的。
第三十九條
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變更事項涉及許可證記載內容的,應當交回原許可證,領取新許可證。
前款所稱變更事項須經中國保監會批準的,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自批準決定作出之日起2個月內向中國保監會領取新許可證;前款所稱變更事項不需要中國保監會批準的,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1個月內向中國保監會領取新許可證。
第四十條
保險代理機構撤銷保險代理分支機構的,應當自有關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交回被撤銷保險代理分支機構的許可證,并在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進行公告。
第四十一條
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5日內在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公告:
(一)變更名稱的;
(二)變更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的。
第四十二條
因合并、分立設立新保險代理機構的,應當依照本規定向中國保監會申請批準;因合并、分立解散保險代理機構的,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報告;因合并、分立保險代理機構發生事項變更的,應當按照本規定取得批準或者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第四十三條
保險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依法辦理許可證注銷手續,并予以公告:
(一)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沒有申請換發的;
(二)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中國保監會依法不予換發的;
(三)營業執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的;
(四)連續6個月未開展保險代理業務的;
(五)許可證依法被撤回或者吊銷的;
(六)保險代理機構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注銷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被注銷許可證的保險代理機構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依照法定程序組織清算,向中國保監會提交清算報告。
第四十四條
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依法辦理許可證注銷手續,并予以公告:
(一)其所屬保險代理機構許可證被依法注銷的;
(二)營業執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的;
(三)連續6個月未開展保險代理業務的;
(四)許可證依法被撤回或者吊銷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注銷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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