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量保證金管理規定 篇一
關于印發《合肥市建筑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合建質安[2008]10號
各有關單位:
現將《合肥市建筑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合肥市建設委
員會
二00八年一月二十
五日
合肥市建筑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建筑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落實工程在缺陷責任期內的維修責任,根據《建筑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建質〔2005〕7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工程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筑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缺陷是指建筑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的規定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
第三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保證金的預留、使用和返還等應遵守本實施細則。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地區保證金的預留、使用和返還進行監管,具體工作委托市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質量監督機構)實施。
第四條建筑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為24個月,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合同中還應約定爭議的處理程序以及缺陷責任期內出現缺陷的索賠方式等。
第五條 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由于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90天后,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建筑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缺陷責任期從轉移占有建筑工程之日起開始計算。
第六條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按工程價款預算總額的5%預留保證金。
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資項目,保證金的管理按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他政府投資項目,保證金可以預留在財政部門或發包方。缺陷責任期內,如發包方被撤消,保證金隨交付使用資產一并移交使用單位管理,由使用單位代行發包人職責。
第七條 社會投資項目保證金預留數額不低于工程價款預算總額的3%。發、承包雙方應在施工合同中約定,將保證金委托本市金融機構托管,并簽定《建筑工程質量保證金托管協議書》。
第八條 質量監督機構在工程竣工驗收與備案時應檢查工程質量保證金落實情況,審核受托銀行出具的《建筑工程質量保證金預留單》。
第九條缺陷責任期內,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由承包人承擔鑒定及維修責任。對于實行工程分包的建筑工程,由于分包單位原因造成的缺陷,由工程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承擔鑒定及維修責任,并負責向分包單位追償。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單位不承擔鑒定及維修責任,發包人不得從保證金中扣除費用。
第十條承包人不履行保修義務或不具備履行保修義務的能力或條件時,由發包人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維修并書面告知承包人和質量監督機構。經核實后,質量監督機構向受托銀行出具《建筑工程維修費用支付單》。受托銀行接到該支付單后從保證金中支付維修費用。
第十一條如發包人和承包人皆不履行保修義務或不具備履行保修義務的能力或條件,經質量監督機構在相關媒體上公告后,由質量監督機構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維修,并書面告知發包人和承包人。維修項目經驗收合格后,質量監督機構向受托銀行出具《建筑工程維修費用支付單》,受托銀行接到該支付單后從保證金中支付維修費用。
第十二條 由發包人委托隊伍維修或質量監督機構指定維修后,不免除原承包人對工程的損失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工程缺陷責任期滿前,發包人應對工程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并應通知施工單位按規定進行維修。
第十四條工程缺陷責任期滿后,承包人向發包人提出保證金返還申請,發包人應在接到承包人返還申請14日內,會同承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的約定進行核實。
如無異議,發包人應在《建筑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申請單》上簽署同意意見后報質量監督機構。質量監督機構在質監信息網上公示一周無質量異議后,向受托銀行出具《建筑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通知單》,受托銀行應在14日內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
第十五條工程質量保證金全部返還后,承包單位應按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繼續承擔相應的質量責任。第十六條受托銀行未接到質量監督機構出具的《建筑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通知單》或《建筑工程維修費用支付單》的,不得擅自返還或挪用保證金。
第十七條 本細則由合肥市建委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條本細則有效期為5年。
保證金及租金管理規定 篇二
保證金管理制度
1、目的:為便于公司保證金及租金的正確核算,加強公司資金收支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2、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本公司及園區相關子公司。 3.管理原則
保證金是指公司為保證公司利益依據合同向客戶收取的履約保證金;保證金收取以及退還依據簽訂的合同執行;
租金是指公司依據和客戶簽訂的租賃合同,向客戶收取的房屋租金;這里所指的租金是指客戶在免租期內收取的租金,不作為收入核算;租金的收取以及退還依據簽訂的合同執行。
各種保證金和租金必須統一歸到本單位財務部(以下簡稱財務部)管理,其他任何部門不得截留公司的各項現金 。 4.保證金及租金的收取與退還管理
4.1.保證金及租金的收取金額由業務部門根據合同確定繳納的金額 4.2.保證金及租金的繳納由業務部門指定業務人員負責收取與管理,我公司財務人員不得直接對接公司客戶。
4.3.繳納時由業務人員根據簽訂合同填寫繳款申請書,部門領導審批,由客戶直接轉賬到我公司賬戶。業務人員憑繳款申請書、合同、銀行繳款憑證到財務部換取收據。財務人員審核無誤后開具保證金及租金收據;繳納流程:業務人員申請—部門領導審批—客戶繳款—-財務部開具收據。
4.4.保證金及租金收據由財務部專人負責管理和使用。 4.5.收取客戶的保證金及租金必須統一交到公司統一結算對公賬戶,業務人員不得收取現金。
4.6.財務人員要認真審查繳款申請書、合同、銀行繳款憑證等,凡與合同、保證金及租金金額不一致的,財務人員有權拒絕辦理,并及時向領導反映。
4.7.退還保證金及租金時由業務人員提出退還申請,部門領導審批;業務人員憑退還申請、合同、收據經財務部審核無誤后直接轉賬到客戶的對公賬戶。退款流程:業務人員申請—-部門領導審批—財務部審核退款。
4.8.業務人員與財務人員應各負其責,每周核對保證金及租金繳納及退還金額,每月登記臺賬,逐筆核對,發現異常問題及時處理并向領導反映;
5、監督與檢查
5.1樹立各負其責的觀念,出現問題追究相應責任。
5.2業務人員未按公司規定私自收取客戶保證金,并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由業務人員及部門經理承擔責任。
5.3財務人員未按公司規定私自收取客戶保證金及租金的,追究相應責任。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由財務人員及部門經理承擔責任。
5.4.業務部門經理及財務部門經理負責保證金及租金的監督及日常管理,并監督與定期檢查。
6.本制度由財務部制定并負責解釋,經總裁審批后實施。 7.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質量保證金 篇三
一、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制度出臺的背景?
答: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外地開發商自帶施工、設計、監理的情況也越來越多。這些小區開發完畢,四方責任主體一走了之,房屋竣工后產生的質量問題無處投訴,無人維修,產生很大的社會負面影響。其一,業主群訪,集訪,越級上訪,形成了社會不穩定因素,影響了政府的形象,影響了和諧社會的建設。其二,質保金被開發商帶走了,留下很大的維修包袱,給政府造成額外的壓力。其三,直接損害了廣大業主的切身利益。開發商跑了,房子有問題沒人維修,直接受損害的還是廣大業主。
基于上述原因,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市政府的支持下,創新工作思路,決定實施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制度。
二、對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實施監管的目的?
答:建設部〔2005〕7號文件明確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證金制度,主要目的是;保證施工單位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工程出現的質量問題或缺陷進行維修。也就是說,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是保證維修的資金而不是維修金。缺陷責任期內,如果施工單位不對出現的質量問題進行維修,建設單位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直接委托有資質的隊伍進行維修,所發生的費用可從質保金中支付,且直接委托隊伍進行維修時,不免除原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
三、對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進行監管有哪些重要作用?
答:可以形成多贏的局面。一是維護了施工單位的切身利益。監管以前,質保金往往被開發商當作利潤帶走,施工單位拿不到這筆本屬于自己的錢。二是促使施工單位狠抓工程質量,促進工程質量的整體提高。施工單位為了減少竣工后的維修費用(這部分費用要施工單位先拿出)必須在工程建設全過程中狠抓工程質量。三是維護了廣大業主的切身利益。施工單位提高了工程質量,廣大業主能夠買到放心房,也就不再為住宅質量煩心了。四是可以大大減少質量投訴,有利于和諧社會的建設。施工單位為了順利得到返還,就必須認真、及時地處理出現的質量問題,否則業主投訴到建設單位或主管部門,他們就不一定能得到全額返還。五是有利于維護政府的形象。工程質量提高了,群眾上訪將大大減少,政府的壓力也隨之減小,形象將得到較好的維護,六是有利于開發單位專心致志搞開發、抓質量、賺大錢。業主投訴減少了,開發商可以騰出大量的時間、精力用于工程開發和抓工程質量,形成良性循環。同時,工程質量提高了,開發商的信譽也大大提升,房子也就好賣了,開發商經濟效益將大增加。
四、如何繳納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
答: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質金可以按幢號交,也可以按組團或小區交。首先,由質監站工程項目責任監督員根據施工合同及工程實際情況,計算應交質保金數額,填寫“質保金繳費通知單”,再由質監站指定人員審核后報站長室批準。其次,開發單位持批準的繳費單到監管銀行交納質保金至施工單位開設的保證金專戶中。第三,監管銀行開出質保金交納單或質量保函,交由市質監站保管。
五、不交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怎么辦?
答: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監管是我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重要創新舉措,市建設局出臺的《淮安市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實施細則》、《關于工程質量保證金存儲管理的有關規定》中明確規定,沒有交納質保金的開發項目,不得進行竣工驗收。
六、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怎樣返還?
答: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分兩次退還。竣工滿2年,施工單位提出返還申請,建設單位會同施工單位對工程進行曲檢查,無質量異議后報質監站,質監站在質監網上公示一周無異議后,退還質保金總額的70%。竣工滿5年后,按上述程序退還質保金余額。
七、工程出現質量問題,施工單位可否從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中支付維修費用?
答:不可以,質保金是保證資金,不是維修金。缺陷期內,工程出現質量問題,施工單位自己出錢進行維修。只有這樣,缺陷期滿后,施工單位才能得到保證金的返還。
八、監管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質監站是否受益?
答:銀行的戶頭由施工單位開,錢由開發單位交,在質保金交納全過程中,質監站不沾錢的邊。質監站主要任務是與建設單位共同對保證金進行曲監管,其根本目的是保證缺陷期內出現的質量問題得到維修,保證住宅工程質量,絕不用也不可能用到質保金一分錢。
九、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的監管對開發商是否造成利益損失?
答:質保金監管對開發商而言,有百利而無一害。首先,這部分資金旬開發商從工程款中預留作為保證施工單位維修的資金。也就是說,質保金的本質懺屬性是施工單位工程款的一部分,對質保金實施監管,只不過保管人更換而已,對開發商來講,不損失自身利益。其次,實行質保金監管,可以實現開發商追求最大利潤的根本目的。因為實行質保金監管后,如前所述,可以促進施工單位抓質量,可以大大減少業主投訴,開發商就不會因為處理群眾投訴耗費很多精力,也就是可以騰出大量的時間、精力,抓開發、抓質量,質量上去了,房子也就更好賣了,開發商賺的錢也將大大增加。第三,可以大大提高開發商的質量信譽。因為質量抓好了,老百姓買了放心房,一傳十、十傳百,開發商的信譽也就自然提升了。第四,可以節約后期成本。房子有問題,老百姓首先要找開發商,開發商在處理投訴過程中,肯定會付出一定的人力、財力(包括部分索賠費用)。實行質保金監管后,工程質量提高了,上述費用會大大減少或不發生,相應地節約了隱形成本。
十、實行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制度后,工程出現質量問題,開發商是否可以不問?
答:雖然開發商把質保金交到專戶中,便于監管,但缺陷期內工程出現質量問題,開發商仍要督促、協助施工單位做好維修工作,如施工單位拒不維修,開發商應委托有資質單位進行維修,發生的費用從質保金中支付。建設部明文規定,開發單位是住宅工程質量的第一責任者,任何時候都不要產生“質保金已經交出去了,就可以不聞不問”的錯誤思想。
關于保證金的管理規定 篇四
隴南大酒店
關于保證金的管理規定
為了確保酒店的正常運行,保障員工的切身利益,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現對保證金的收取與退還手續做出以下規定:
一、 收取保證金的目的員工在任職期間酒店將對員工進行工作技術、技能和其他酒店知識的培訓,而且要為其提供必要的培訓環境。
為避免員工惡意破壞酒店公共財物、嚴重違紀,影響酒店聲譽情況的發生,保證酒店的正常運轉。
督促酒店和部門對員工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訓,使員工盡快掌握酒店相關專業知識,否則員工有權向酒店進行投訴。
二、 保證金的收取
保證金共計XX佰元,新員工在試用期開始時必須向酒店繳納壹佰元保證金,剩余保證金將在轉正后逐月扣除。酒店同時出具給本人相關證明材料,以便日后備用。
三、 保證金的退還
員工在勞動合同期滿后,酒店將全額退還保證金給本人。
員工在合同期未滿而擅自理店者,按勞動合同中的規定執行并扣除一定數額的賠償金。
員工退離酒店時,必須配合酒店辦理完所有手續和崗位工作交接,才能退還保證金,否則不予退還。
四、員工在試用期(試用期一至三個月):
酒店認為其不能勝任具體崗位工作而勸退者,保證金予以退還。
員工本人單方面終止協議給酒店造成一定損失,保證金不予退還。
員工離職時工作交接不清,相關手續辦理不完善者保證金不予退還。
在試用期內已發工鞋、工襪者將扣除相應成本費。
五、員工在試用期后,按酒店程序(提前一個月申請離職)辭職者在辦清交接手續后可退還保證金。
隴南大酒店行政人事辦公室2011年4月21日
質量保證金管理協議 篇五
質量保證金管理協議
本著公平、誠信、互利互惠的基本原則。甲乙雙方就淘寶網特色中國臨安館入館產品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達成如下協議。
臨安易迅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有權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況發生時,處置您的保證金:
1.1如乙方違反《產品質量安全承諾書》,給甲方或其關聯公司及客戶造成任何損失(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賠償、訴訟費用、律師費用等)的,或乙方在售商品經淘寶質量抽檢,由第三方質檢機構檢測證明存在質量瑕疵的,甲方有權根據其獨立的判斷,無須承擔責任地,直接從保證金中扣除相當于甲方或其關聯公司損失(含應退回的貨款等)及客戶的金額和相當于檢測費用的金額,以補償甲方或其關聯公司及客戶所遭受的損失。
1.2 甲方如使用保證金進行任何賠付,將以書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電子郵件、傳真等)通知乙方。在向乙方出具的書面通知中,將說明賠付原因及賠付金額。
1.3 如乙方的保證金不足以賠付時,乙方應自行支付額外的賠付金額。在乙方保證金余額不足時,甲方沒有使用自有資金向買家或者任何第三方支付賠償金、補償金或其它任何款項的義務,乙方仍應對買家或者其他權利人承擔賠付、補償義務。
1.4乙方應自通知保證金余額不足之日起三天內繳足保證金,否則甲方有權將乙方清退出臨安館。
1.5 乙方對買家、任何第三方的賠付責任不以乙方已繳納的保證金數額為限。甲方不對買家或者任何第三方承擔任何賠付、賠償義務,但有權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將乙方的保證金用于保障對買家或其他權利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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